《钦定科场条例》是清代专门性、多次纂修的科举法规总汇编。它是清朝科举运行的制度性、法规性保障,清廷多次强调其重要性,正如同治五年(1866)之上谕云:“嗣后每遇乡试年分,著礼部将《科场条例》及续增事宜先期颁发各省,该提调、监试、房考各官,务当恪守成规,力杜关节。”自顺治二年(1645)开科取士起,清廷即颁定《科场条例》。其后,又规定十年奏修一次,书成进呈钦定后由礼部刊刻刷印,颁发各省督抚,一体遵照。通过检索国内外图书馆网站,我们发现美国国会图书馆藏有顺治至雍正年间不分卷刻本《科场条例》。

此外,海内外图书馆还藏有乾隆六年(1741)纂修的四卷本《钦定科场条例》一种,乾隆四十四年(1779)和五十五年(1790)纂修的五十四卷本《钦定科场条例》两种,嘉庆九年(1804)纂修的五十八卷本《钦定科场条例》一种,嘉庆二十一年(1816)、道光十四年(1834)、咸丰二年(1852)、光绪十三年(1887)纂修的六十卷本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四种等。从总体上而言,作为清代最后一次纂修的《钦定科场条例》,光绪十三年纂修本不但在体例方面较为完善,能较好地表现内容,而且内容也记载至光绪十三年,它是反映清代科举制度的最为权威、最为全面的法规汇编。